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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得不知道的农村宅基地10大关键问题

    信息发布者:屯留老王
    2021-12-18 10:06:07   转载

    问题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问题2:什么是“一户一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开平市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问题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同户同宅共同生活的,已成年的子女需新建住房的;

    (2)原址改、扩、重建住房的,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3)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4)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等,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5)原有住宅确实存在困难,并承诺限期自行拆除旧宅,并注销原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回村集体的(拆除旧宅影响他人权益不宜单独拆除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6)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及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4:开平市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答:申请人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交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组织集体讨论及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实地核查,建房地块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出具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宗地红线图和房屋设计图;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住宅建成后到场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题5:宅基地由谁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问题6:什么是“三到场”制度?


    答: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建等部门进行实地审查,要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核查验收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对于镇政府(街道办)实施“三到场”应予以配合。


    问题7: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


    问题8: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答:不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问题9: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须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如果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已有住房保障。


    问题10: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何查处?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将由执法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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